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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环境法
  • 发布人:jbzdm
  • 所属: 靖边在线
  • 2010/11/22 20:20:45
加拿大环境法是加拿大制定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70年代之前,环境法在加拿大尚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只有一些判例法。70年代后,联邦陆续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成文法。主要有:《加拿大水法》(1970年)、《加拿大船舶法》(1970年)、《加拿大渔业法》(1970年)、《加拿大通航水体保护法》(1970年)、《国际边界水体条约法》(1970年)、《联邦清洁大气法》(1970年)、《候鸟公约法》(1970年)、《联邦环境评价及审查程序法》(1973年)、《机动车辆安全法》(1970年)和《加拿大噪声控制法》(1978年)。为贯彻实施上述法律,加拿大又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如:《空气污染及烟尘控制条例》(1978年)、《音速和超音速飞机条例》(1978年)和《机动车安全条例》(1978年)等。此外,《加拿大刑法典》(1970年)、《加拿大劳动法典》(1970年)和有关行政法规,也有一些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各省也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共有资源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法规。1982年加拿大新颁布的宪法,专门对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森林资源及电能作了规定。1988年6月又颁布了《加拿大环境保护法》,结束了加拿大长期无全国性环境保护综合性基本法的状况,使环境法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内容:空气、水及土地污染
  在加拿大预防和控制污染主要是省或市政府的责任。根据加拿大环境保护法及渔业法——两个最主要管理全加污染行为的联邦法令,也建立了一些针对具体产业的国家标准。其他关于污染的联邦法令,包括北极水污染保护法、育空水法、西北区域水法、加拿大部分海运法和部分适于航行水体保护法——适用范围有限。
   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授予联邦政府环境保护的广泛权力。该法规制了废物在加领海处理和倾倒,禁止无许可的倾倒。该法规制了四种空气污染,限制其浓度,(1)石棉矿及工厂对石棉的排放;(2)二级铅熔炉对铅的排放;(3)氯碱汞工厂对汞的排放;(4)乙烯氯化物及乙烯聚合物工厂对乙烯氯化物的排放。
  以2002年秋京都议定书的批准为标志,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的减排成为联邦政府的优先责任,强制性的减排方法的执行仍有待发展。近来,联邦政府正在与省政府讨论,以期形成包括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和信用交易的国家计划。
   渔业法主要目的在于规制在加领海和内海商业水产的捕获,同时也保护鱼类频繁出现或构成鱼类栖息地的其他水体,该法还保护观赏性和对环境敏感的鱼类。该法包括不少反污染条款,限制水污染,限制造纸厂、石油精炼厂及肉类家禽家工厂等工业的污水排放。如果行为将对鱼类栖息造成伤害性的改变,或者将有毒物质排放至鱼类频繁出现之地,需要从渔业海洋部获得许可。
  土地污染主要由省或市政府管辖,而联邦政府则对属于联邦的土地污染行使管辖权,协同省政府发展土壤及地下水清理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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