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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
  • 发布人:jbzdm
  • 所属: 靖边在线
  • 2010/11/22 20:02:03
【颁布单位】 陕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870826

  【实施日期】 19870826

  【章名】 全文

  为了加强公路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加快我省公路建设,适应经济发展
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凡领有牌证(含临时号牌)行驶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暂定免
征车外),各有车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
养路费。

  军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的车辆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车辆,也应按规定
向所在地交通征稽部门缴纳养路费。

  各种机动车辆凭牌证和养路费凭证通行道路。

  二、养路费由省交通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有关征收业务由各级交
通征稽部门负责办理。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免养路费

  养路费的征收实行“按牌征费”、“交牌报停”和“包干缴纳”的办
法。交牌报停的车辆,由交通征稽部门负责收存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待
办理缴费手续后,发还牌照。

  养路费的各种征收凭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不准伪造、涂改、顶
替、转借。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除补缴养路费外,并处以罚款。

  三、养路费征收采取通过银行办理托收无承付或汇兑结算办理。各级
交通征稽部门所征养路费,必须存入银行开立的专户,只能上缴,不能截
留、坐支、动用。

  四、交通征稽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稽查证”上路和深入有车
单位检查养路费缴讫情况。对偷、漏养路费的车辆,有权扣车、扣证,照
章处罚,发给待理证,并通知发证单位。驾驶员要服从检查和处理,有车
单位应按要求主动缴纳养路费。

  五、各级公安、农机部门要积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养路费和车辆
购置附加费的征收工作。新车入户,旧车调进、调出、过户、改型、报废
和年检,凭缴讫养路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凭证办理有关手续。在路查路
检中,对漏缴养路费的车辆,要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交通征稽
部门补缴。

  六、车辆拥有者驾驶员拒绝、阻扰交通征稽人员按规定行使职责的,
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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