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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说话不算话?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作为重要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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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8/15 16:59:22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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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课间打完开水将杯子放于桌上,后水杯倾倒致其右大腿烫伤。前桌张某事发后陪许某就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许某认为是张某碰倒了水杯,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张某反诉许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四千余元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许某诉求,张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一审法院认为,从许某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可知,张某曾自认许某烫伤是因其所为,现否认事实,却未能对上述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故采纳许某的说法。因许某未对其水杯加盖,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张某对许某所受损害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张某认为不是其导致许某烫伤,即使自己不小心打翻水杯也是由于许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而许某应负主要责任;许某与开具工作证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误工损失;自己已在一审中认可了许某提交的微信和短信证据,但许某自行进行公证,故应由其承担公证费;另外,张某坚持称许某为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表明张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如今张某否认,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不采信张某的说法。对于张某提出许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张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许某将聊天记录中张某的自认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有合法依据,故发生的公证费应由张某负担。许某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张某拒不负责,反而要求许某赔偿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于法无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时间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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