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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男,靖边人。现查明2017年2月17日20时许,在靖边县新区原沙雕广场附近一名男子手拿洋镐把子对一名女子进行殴打,我巡逻民警到达现场后该男子还拿着洋镐把子对那名女子实施殴打,后被我巡逻民警现场制止后移交至我所。
经查明:该名男子叫樊某某,被打的女子系该男子的妻子许**,2月17日19时许在靖边县老车站附近,该男子和其妻子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樊某某在老车站附近就对许**实施了殴打,而后驾车拉着许**在南关附近买了根扬镐把子,樊某某驾车到了靖边新区沙雕广场后用洋镐把子又是对许**一顿殴打,致使许**四肢大面积皮肤淤青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樊某某行政拘留 五日的行政处罚。
来源:靖边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