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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去银行存款结果被拘,冤吗

  • 窗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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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9/16 8:00:48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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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柜台,三天以来不停地进行存取款,办理业务多达450笔,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正常业务,也影响到其他顾客的利益。


    日前,苏州园区某银行业务大厅来了三名不速之客,三名男子霸占了银行的两个柜台要求存钱,每次只存10元,存完后又继续拿出10元。这样离谱的存款行为一直持续了三天,不顾排队的市民怨声载道,也不理会工作人员的苦心相劝,甚至警察到场告知违法后仍我行我素。最终,两名男子因涉嫌扰乱单位秩序,被园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恶意储蓄”经常有,不过,苏州的处理更特别。今年2月,吉林长春市一名男子到银行要取款50万元,因为没有提前预约,遭银行拒绝后,他拿出10元钱让银行柜员分十次一元一元地存到他的银行卡内,存完后,又拿出10元要求用同样的存款方式存钱。不过,那次的处理结果是,银行满足了他的取款50万的要求,而此番苏州对三名男子的处理结果是,其中二人被行政拘留。

    这就让很多网民不满了,虽然这三名男子一看就是蓄意所为,恶意储蓄,行为恶劣,但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那么,人家要来存款,你银行就应当无条件办理,凭什么拘留他们呢?

    不过,在我看来,这两名男子被拘倒不冤。虽然法律规定“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银行与顾客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就应当依法办事。但是,这只是针对正常的存取款而言。然而,这三名男子却是霸占柜台,三天以来不停地进行存取款,办理业务多达450笔,已经严重影响到银行的正常业务,也影响到其他顾客的利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同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的规定,银行应当有权中止与这三名男子的合同关系,并且,事实上,银行对这三名男子进行了劝阻,并且进行了报警,警察也对他们进行了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才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

    那么,这里面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首先,三名男子通过存款与银行订立储蓄合同,银行依据合同和法律,应当为他们提供存取款的便利,但是,当银行发现他们是恶意存款,是故意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公共利益时,有权终止与他们的储蓄合同或者中止部分条款,停止为他们兑付,他们就没有权利要求银行进行兑付。当银行已经选择报警,并且警察也劝阻了他们时,他们执意要占据柜台,就是扰乱了银行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那么,警方就有权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他们进行行政拘留。

    当然,最好能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对于“恶意储蓄”等妨碍银行正常活动的行为,银行有权拒绝给予兑付,那么,这些“恶意储蓄”再故意占据柜台妨碍银行正常业务的,警方对他们进行拘留就更是师出有名了。不过,问题的另一面是,一些顾客之所以会采取诸如“恶意储蓄”等极端的手段来对付银行,是因为银行经常处于强势地位,经常制定一些霸王条款,因此,法律也应当制定一些限制银行霸王条款的规定,并且为顾客维权提供更有力的手段。否则,顾客与银行的纠纷并不会因为少数人的被拘而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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