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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榆林一男子因家庭矛盾积怨 怒烧妹夫小轿车被判刑

  • ruiyuan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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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3/11 10:47:51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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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本期主持人:祁铭

因琐事有了积怨,一怒之下,吴某携带一瓶约500毫升的汽油,浇在了妹夫的小轿车上,并予以点燃,幸亏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吴某因一时鲁莽也付出了代价,他不但要给妹夫赔偿小轿车被烧毁部分价值一万三千元,还因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吴某榆林人,2014年10月31日涉嫌放火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执行逮捕。

2014年5月份,吴某因其妹夫潘某(系吴某妻子姨妹妹的丈夫)在处理其与妻子之间家庭纠纷的过程中,将其妻子带走后,没有如实告诉其妻子的去向而对潘某心怀不满。2014年5月19日14时许,吴某携带一瓶约500毫升的汽油骑摩托车来到榆阳区新建北路芝圃巷,找到潘某停放在轻工小区住宅楼北墙下的铃木雨燕小轿车后,将汽油浇洒在车前引擎盖上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之点燃。随后吴某沿芝圃巷朝大街方向逃离现场,因周围群众及时将火扑灭而未引发重大火灾。经鉴定,潘某某的小轿车被烧损部分价值人民币13519.90元。

警方现场勘验证明,吴某故意焚烧公私财物,侵犯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放火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吴某在公共场所放火焚烧被害人车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鉴于被告人吴某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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