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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2名研究生勒杀同门10年未定案

  • 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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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3/4/19 14:52:26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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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3年,湘潭大学研究生周玉衡在校园里遇害,嫌疑人被认定为曾爱云和陈华章,因为曾爱云与周玉衡同时爱上了一个女孩,而陈华章则对导师器重周玉衡心怀不满。2013年4月,该案进行第三次重审。曾爱云称,凶手另有其人,他是被冤枉的。

    2003年,湘潭大学研究生周玉衡在校园里遇害,嫌疑人被认定为曾爱云和陈华章,因为曾爱云与周玉衡同时爱上了一个女孩,而陈华章则对导师器重周玉衡心怀不满。

    2004年,曾爱云与陈华章均被判处重刑: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从此时起,曾爱云、陈华章、周玉衡三个家庭卷入一场长达十年的诉讼“战役”。

    今年4月17日,此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市中院)第三次重审;检方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

    回顾 杯中下药,勒杀同门

    曾爱云与陈华章是湘潭大学本科同班同学,两人关系较好。2001年本科毕业后,陈华章继续就读本校研究生,曾爱云则参加工作。

    2003年,曾爱云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同年9月到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就读。不久,曾爱云开始与同级同专业女研究生李霞交往,最终发展为恋情。

    此前,李霞和湘潭大学机械工程学院2002级在读研究生周玉衡已相恋多年。

    检方指控,曾爱云感到烦恼,多次和陈华章谈论与李霞、周玉衡之间的关系问题,并向陈华章提出要教训周玉衡。

    检方称陈华章也对周玉衡心怀嫉妒。

    2003年10月24日至27日,陈华章分三次在湘潭大学医院、湘潭市中心医院共购买36片安定。10月27日下午6时30分左右,陈华章比平常提前半小时来到湘潭大学工科南楼308室,趁周玉衡不在,将16片安定研磨成粉状,兑水过滤后倒入周玉衡所用的茶杯中。

    起诉书称,当晚10时28分许,曾爱云趁李霞接听电话之时,起身奔向工科南楼。到308室后,曾爱云拿出棕绳,从右后边勒住毫无防备的周玉衡的颈部,将周玉衡勒倒在地并继续用力,致周玉衡窒息死亡。

    庭审检方建议判两人无期徒刑

    在4月17日的庭审现场,曾爱云称凶手另有其人,他是被冤枉的。曾爱云情绪有点激动,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多次因为坐姿不端被法庭提醒,有一次曾爱云甚至试图去殴打陈华章,但被法警制止。与曾相比,陈华章显得很冷静。

    在接受法官提问时,陈华章的回答出现自相矛盾的地方,比如陈华章说抛尸后回到308现场,待了约半小时,因为要清理现场,但在之前供述中,陈华章是在曾爱云抛尸过程中完成现场清理的。

    陈华章的辩护律师唐恒认为,陈华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共同犯罪已不成立。因为仅根据日记就认定陈华章嫉妒周玉衡证据不足,陈华章在案发前没有与曾爱云合谋杀死周玉衡,给周玉衡服用安定也不是造成周死亡的原因,同时陈华章有自首的情节。至于为何没有及时制止曾爱云行凶,陈华章说当时被吓蒙了。

    检方对这一辩护意见表示反对。检方建议,判处两名被告人无期徒刑。法庭未当庭宣判。

    [十年诉讼]

    2005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曾爱云、陈华章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进一步查证。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院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结果一样。2008年5月,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对曾爱云的死刑裁定。同年9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不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爱云死刑,撤销湖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曾爱云死刑的裁定,此案发

回重审。2010年6月,湘潭市中院作出第二次重审判决,曾爱云判处死刑;陈华章判处无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被湖南省高院撤销,案件再次发回湘潭市中院重审。

    [延伸链接]

    一起命案,三个家庭的悲剧

    2013年3月,曾爱云的表哥赵小波在湘潭县看守所见到了曾爱云,赵小波说,此时的曾爱云精神状态很不好,“看起来萎靡不振,身体也有点浮肿。”

    在曾康(曾爱云的哥哥)眼里,曾爱云是一个很“自强”的人,在他工作的一年半时间里,曾爱云每个月都要回家两次,把节省下来的钱全部给母亲。曾爱云在看守所里写的信中也提到“我常常想起我那多灾多难且年迈而又残废的母亲的那种痛苦……我真是肝胆俱裂”。

    在老家澧县,陈华章一直是家人的骄傲,因为他是村里第一个硕士研究生,而且是直接保送。家人们原本希望,毕业后的陈华章能够找一份好工作。陈华章被逮捕后,家人为了给他申诉花了十几万,这些钱都是家人打零工赚来的。

    作为被害人,周玉衡的父母提出赔偿经济损失55万元,在多份判决书中,法院认定的民事赔偿部分为:曾爱云和陈华章共同赔偿178142.8元,即便是这一数额至今没有兑现。在4月17日的庭审上,周玉衡的父亲将民事赔偿金额诉讼请求提高至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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