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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2/12/27 18: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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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政发〔2012〕68号 靖边县人民政府关于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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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我县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启动我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基本情况
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位于我县西新区民生路南、文化西路北、宇文路东、红柳路西。此次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多层为砖混全现浇结构,高层为框架结构。多层砖混全现浇结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2403.84元/㎡;高层框架结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2978.98元/㎡。建筑面积均以实有户型面积为准。
二、申购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2年6月1日之前登记的靖边县户口;
(二)参加工作满1年的靖边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家庭或具有张家畔镇城区城镇户口的居民家庭;
(三)申请人年龄在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单身、已婚或离异的家庭;
(四)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或人均土地使用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五)家庭年收入低于8.5万元。
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已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参加过单位集资建房或单位分配宅基地、购买过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作为本次申购对象。
三、需提供材料
(一)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
(二)申请人配偶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家庭住房证明;
(三)申请人有住房或宅基地的,应提供《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国土局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申请人租住私有房屋的,要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件或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承租公房的,应提供房管所或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公房租赁证明;
(六)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购房、未参加过集资建房、分配地基、购买公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证明;
(七)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明及其子女抚养证明;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单身的需提供单身证明;
(八)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四、审核程序
根据《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有关规定,申请人向所在系统(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申请人所在系统(单位)或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进行初审、公示,初审合格的报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按程序进行复审、公示,复审合格后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申请人核发《靖边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予以登记。
五、销售程序
按照《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规定的销售选房程序、销售办法及购房有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责任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财产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取消其申购资格,同时计入不良信誉记录,两年内不得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组织实施
此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工作由靖边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八、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申报时间:2012年12月27日起至2013年1月17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地点:有单位的在所在系统(单位)申报,无单位的在户口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
九、其他
本通告未尽事宜按照《靖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靖边县阳光家园第三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监督举报电话
县监察局:0912-4643015
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912-4622161
县住房保障管理中心:0912-4619558
电子邮箱:jbzbzx@163.com
靖边县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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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2400,高层2900。。靖边的经适房都赶上西安高陵的商品房了。。屌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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