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市)质技监罚告字〔2010〕第117号
靖边县农联农资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销售不合格的碳酸氢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碳酸氢铵;
2、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叁万贰仟元整;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柒仟肆佰元整。罚没合计:叁万玖仟肆佰元整。
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
请陈述对上述决定的意见:
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榆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