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统筹各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县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本辖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
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内的防护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后,各级人民政府、防护重点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评估和适时修订。每年汛期前,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护重点单位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