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某区某镇居民项某今年1月份开始在某汽车修理厂上班, 因为项某和修理厂老板是朋友关系,故上班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购买社会保险。8月某日项某在厂区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发现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项某家属和修理厂对项某是否构成工亡和具体赔偿数额争议较大。于是双方向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了解,项某家属表示项某是家中主要的经济来源, 儿子虽然成年但仍在就学, 无经济收入, 故要求支付10年的抚养费用。项某母亲今年74岁, 无经济收入来源, 故要求支付20年的赡养费用,各项费用共计1500000元。修理厂方表示,项某虽然是在工作时间死亡,但不是在工作岗位上,而且是因自身疾病导致死亡。意外发生后,修理厂已第一时间进行抢救,故不能按工亡标准赔偿。同时, 因为老板与项某是多年好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是项某要求的,项某也应承担部分责任。修理厂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进行补偿,项某家属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 不能予以接受。最终在调解员的主持下,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汽车修理厂赔偿项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家属抚恤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0000元。
信息来源:延安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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